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
(二〇一六年三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,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实验室(包括各种操作、训练室)隶属或依托学院管理,在学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
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,要明确目标任务,由学院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实验用房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五条 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实验室与信息管理中心。
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
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实验室的实验任务要有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、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。要安排实验指导人员、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,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、严谨的科学态度,提高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、改革教学方法,增加设计性、综合性实验的比例,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,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科研活动。
第九条 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,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。
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重视精神文明建设,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三章 体 制
第十三条 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,实验室与信息管理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,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管理实验室工作的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各项实施办法;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;
(二)检查、督促各实验室完成第二章所列各项任务;
(三)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设备计划,协同有关部门,做好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审查、负责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;
(四)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,检查、评估实验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组织全院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、初审和报批工作,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,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,提高投资效益;
(六)协同有关部门,做好实验室设备、材料等物品的管理工作;
(七)协同人事部门,做好实验室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;
(八)协同保卫部门,检查、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。
第十四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以院、系(部、中心)为主的两级管理体系。专业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系(专业教研室)管理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,实验室主任全面管理实验室工作。实验室主任为兼职时,可设一名副主任(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担任)。
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
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需要,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;
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(四)有一定数量的兼、专职工作人员,每个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;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。新建实验室要提交《申请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》,经相关部门审核后,提交学院批准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验收、效益考核等“项目管理”程序,加强全过程的管理。
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,房舍、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,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;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运行维修经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,要从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、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自身建设。
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,加强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。学院可以通过校际间联合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,可与厂矿企业、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,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。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;对辐射、病菌、噪音、毒性、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。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严格执行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》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安全措施,要经常对师生和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、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、家具等的管理,按照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,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逐步实现工作量制度。要按学院规定,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、考评。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。要严格实验室工作日志制度,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、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。
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,不断促进全院实验室总体水平和工作水平的提高。
第五章 人 员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水平,热爱实验室工作,有一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。
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人选由各系、部推荐,报主管部门审核,提交学院批准并聘任。
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(二)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检查、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;
(三)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,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,督促检查各类物品和库房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,组织落实审核物品的领用;
(四)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,制定岗位责任制,负责对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;
(五)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,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;
(六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等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实验(工程)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等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各负其责,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由人事部门合理确定。其职务聘任、晋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,由人事处参照原国家教委(88)教备局字008号文件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》,严格审核考勤记录,核批享受人员名单和等级标准,发给保健费。
第三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估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到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